以分居理由申請離婚:
根據香港離婚法律,分居是離婚理由之一:
- 雙方同意離婚,分居只須一年,便可離婚。
- 配偶不同意離婚或配偶失蹤〈等如分居〉,分居便要兩年,才可離婚。
分居証明:
分居講求事實,要証明分居,才可以成為離婚理由,如果沒有分居証明,配偶便很易乘人之危,否認倆人已經分居的事實,俗稱「玩嘢」,令離婚申請不能成事,無法順利取得法庭離婚令。
証明分居有以下方法:
- 離婚聲請人的租約、水、電、煤等單據,加上信封住址証明。
- 分居証明信,由律師於倆人分居後盡快向配偶發出一封律師信,記錄分居事實和分居日期。聲請人保存信件的副本,作日後離婚申請時的証據。
- 簽署分居書、分居紙或分居協議書,是最佳的分居証明,但對方必須同意簽署,律師費比分居証明信貴。

(圖:律師行合伙人謝連忠律師.孫楚雍律師與政務司司長唐英年、行政會議成員陳智思頒獎合照)。